关于加快推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通知


2014-09-09 作者:江西省女企业家协会网 来源: 浏览次数:0

关于加快推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3〕9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商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8号),根据全省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安排服务业重大项目时对家庭服务业给予倾斜,支持家庭服务业示范服务中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行业标准化体系等项目的建设;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重点企业申报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重点项目申报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对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招聘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交纳部分及其他社会保险费);对招聘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原则上不高于所在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家庭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申领补贴时,应提供从业人员与家庭服务企业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等证明材料。申请补贴从业人员的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上述补贴所需资金可在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统筹安排。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上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该项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条件,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创业者给予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或组织起来创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条件的,给予最高限额不超过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四、由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按照国家对家庭服务业各业态从业人员技能标准要求,建立并逐步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家庭服务业职业岗位,从业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鼓励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五、商务部门要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积极开展省、设区市行业协会建设,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行规、行约,引导企业开展行业自律;充分利用中央专项资金,开展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设立全省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积极引导市、县、区建立家庭服务业体系,帮助企业创品牌、拓市场,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六、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加大对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品牌企业打造、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民政部门要安排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工作的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发挥各部门专项资金使用的整体效应,避免资金的重复使用和项目的重复建设。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江 西 省 民 政 厅
江 西 省 商 务 厅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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