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女企业家协会章程(修正案)


2017-05-08 作者:江西省女企业家协会网 来源: 浏览次数:0

江西省女企业家协会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江西省女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JIANGXI PROVICE ASSOCIATION OF WOMEN ENTREPRENEURS)是在江西省民政部门登记的全省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各行各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中女性生产、经营法人代表及管理者,江西籍省外的女企业家,为女企业家服务的妇女工作者,与女性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江西改革发展大局,服务女企业家及其企业,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凝聚、激励女企业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创新创业、成长成才、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江西省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是江西省妇女联合会、中国女企业家协会、江西省企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南昌市(福州路4号 惠苑宾馆附二楼)。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本会主要任务是:

(一)引导女企业家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企业诚信建设,推动企业发展壮大,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发挥应有作用;充分发挥女企业家群体优势,为促进江西妇女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咨询和服务活动,引导女企业家规范自身行为,提升综合素质,促进女企业家成长。

(三)密切与会员及其企业的联系联络,促进地区、行业间企业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四)宣传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表彰取得优秀成果的女企业家,扩大女企业家社会影响力,促进女性创新创业。

(五)组织女企业家参加境内外交流、交往活动,促进中外女企业家的联谊与合作。

(六)关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和要求,努力为女企业家排忧解难,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七)指导和帮助基层女企协开展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意愿;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在地区、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本会工作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由女性生产、经营法人代表及管理者组成的社会组织;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拥护本会章程;

(四)热心本会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个人或团体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取得成就者享受本会给予的奖励;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企业生产经营有关资料;

(六)积极推荐、发展新会员;

(七)会员之间相互帮助和协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必须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法犯罪的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特邀副会长、特邀副秘书长;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有关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上和女企业家中有较好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审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徽,以奋进中的妇女头像为主图案,汉语拼音“JXNüQX”为“江西女企协”缩写,用动感的花环构成完整的徽标。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修正案)经2017 年4月28日江西省女企业家协会第六届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修正案)经江西省女企业家协会第六届会员四次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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