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财务人员应有履行财务工作的资质和上岗证书。
第二条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持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在未办完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和中断会计工作。
第三条 协会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已受理的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账目的,应当登记完毕。
第四条 交接应当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现金、支票、公章、发票等其他会计资料。交接时要有本会负责人监交,会计交接由秘书长进行监交,出纳交接时由会计监交,移交时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交接,相互核对点收。
第五条 对于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的交接,必须和会计账薄一致,不一致时必须限期查清才能交接。对于凭证、账薄、报表等其他会计资料如有短缺,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第六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都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继续使用移交账薄,不得另立新账。
第七条 财会人员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混乱和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薪、解聘,触犯法律的送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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