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2019-05-31 作者:江西省女企业家协会网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单位费用的使用效益,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工作按照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报账、记账、财物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报账人员、内审人员岗位相分离。

第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于发现弄虚作假的原始凭证应当扣留,同时报告会长。

第四条 对于有关人员伪造、变造凭证和账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同时向会长报告。

第五条 财务人员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的管理,每年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实物及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发现异常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会长报告。

第六条 财务人员应当加强对协会财务收支监督,对于审批手续不全的,应当退回要求补全。对于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支,不予办理。

第七条 协会财务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协会每年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财务人员必须完全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提供真实的凭证、账本和报表,不得隐匿、谎报。

第八条 财务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开掌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人章由出纳保管。

第九条 各财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账务处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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