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协会一定时期财务经营状况,业务活动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二条 协会财务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里做好协会的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报告会长和副会长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固定资产清查表”。
第四条 本协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报告可以适当简化,但应保留与年度报告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
第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由协会财务人员编制,报告给会长、副会长,主要说明协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及协会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第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写。
第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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