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2019-05-31 作者:江西省女企业家协会网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江西省女企业家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本会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力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一)对本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决定本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根据本会工作安排和预算方案,组织本会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定期分析会财务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本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欠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四)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会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五)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本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六)按时完成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表,定期汇报执行财务情况,接受有关监督。

 经费收入

十一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本会在开展重大活动需要会员、社会企事业单位资助时,应贯彻自愿、协商原则。
     所有收入均应汇入(存入)本会银行账户,严禁帐外循环、设立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经费支出

 会经费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以下开支:

(一)会议活动费。经批准召开的会员大会(年会)会常务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研讨会、学术会、报告会、工作会、表彰会(含奖励费)主要活动包含调查研究、商务考察、信息交流、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商务会展、培训等。

(二)房租费。办公场所的房租和物业费。

(三)办公费。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通讯、交通、旅差、设备购置维修、办公用品、订购书刊、报纸出版、发行内刊、编印有关资料、专集、简报、文件等项开支。

(四)接待费。主要用于外单位来访和外地会员的宴请。

(五)办事机构聘用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补助、社会保险金;

(六)本会党支部的活动经费等其它开支。

 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车费据实报销(特殊情况需乘火车软卧及乘飞机的需报请会长批准方可乘坐);对会工作人开私车办公事的补偿,按行驶的实际公里数计算:车排量在1.8升以上的按1.2/公里计算,车排量在1.6升以下的按1/公里计算;出差补助标准:省内每人120/天,省外每人180/天(超过12小时计算一天)。  

财务审批管理

第十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由会长负责按财务“一支笔”批请款单和报销单,其他人非经会长授权都没有批示权。如会长违反财务制度,监事会可要求会长做出检查并酌情在经济上予以赔偿。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负责会的财务管理,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帐、钱、物要分人管理。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经费开支的审批制度、物资的收发和领取制度。

 财务工作除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以外,还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按规定向相关机构报送会计报表。

 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其会计核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法规执行,并根据设置部分会计科目。

 会收取费用的票据,开具财政申领的非税事业性收费收据;属于纳税范围的收费项目,使用税务部门印刷和监制的发票。

二十 会的银行帐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

二十一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补贴、节假日及年终奖励、个人通讯费、市内交通费、奖励等的确定和调整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方案,报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二十二  财务报销手续应符合规定。所有开支均应有正规票据,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均应在报销单据上签字,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应拒绝做帐,出纳应拒绝付款。

二十三 协会经常性开支由会长或授权人员审批;重大支出需报理事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审批人员应带头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要严格把关。审批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通过银行转账的经济业务,收款人必须和发票盖章单位名称一致。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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